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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男子醉酒死亡,妻子友索赔60万:送回家没交我看护

来源:殡葬文化 / 时间: 2021-10-11
重庆男子醉酒死亡,妻子友索赔60万:送回家没交我看护
饮酒有害身体
宴席间饮酒在各国都是一种必备社交行为,但也是最容易产生纠纷的行为。国人在饮酒的问题上栽的跟头不少,虽然近年来很多人都引起了警觉,尽量少饮酒,但饮酒后究竟该如何做才能最大可能免责,很多人始终记不住,一旦陷入这种纠纷,还真不能一下子说清楚。
责任划分
大家都知道,同桌不劝酒,醉酒后酒友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还应该将其送回家或送到医院救治,那么怎么做才是最为牢靠的呢?是不是送回家就可以免于承担责任呢?今天说的这个案例就是将醉酒人送回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例子,一起来看看。案件回顾
据重庆市江北法院2020年6月22日消息,该院日前对这样一起案件进行了审理,江北男子曾某因饮酒过量脑卒中死亡,其妻将同桌5名酒友提出近60万元的索赔,经过查明事实后,法庭作出了相应的判决。正值壮年的曾某在重庆市某公司工作,事发当日中午,曾某与刘某、刘某某、唐某、汪某、张某等5名同事一起到江北区某羊肉馆吃饭。当然,席间推杯换盏必不可少,期间曾某与除张某在外的其他4名同事共同饮酒,但彼此都没有劝酒行为发生。曾某在席间就有些醉意,见此情景,刘某赶紧联系另一位没有参加饭局的同时蒲某前来,帮忙开车将曾某送回家,张某随车陪同,两人将曾某扶进家门,当时曾某家里没有其他人,两人将曾某安置到床上后离开。当天下午,曾某的妻子冉某从外面回家时,闻到满屋的酒气,遂到房间查看,发现曾某已经死在床上,曾某某的颈部、枕边有大量呕吐物。经鉴定,曾某生前有高血压病史,临床死亡原因诊断为高血压脑卒中。丈夫就这样去了,冉某悲痛不已,在和刘某等人交涉无果后,遂将刘某等6人告上法庭,认为刘某等6人对曾某醉酒死亡存在过错,应当赔偿曾某死亡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近60万元。
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刘某等人辩称,自己和其他四名同事与曾某一起饮酒,蒲某并未参与。在饮酒过程中,几名同事并没有发生劝酒行为。在曾某醉酒后,自己招呼蒲某前来帮忙将其送回家,已经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冉某认为,曾某在与刘某等人饮酒过程中,虽没有劝酒行为的发生,但在曾某醉酒后,刘某等人应将曾某送回家交给自己看护,如果自己不在家应留下观察,及时送往医院救治,而蒲某和张某将曾某送回家后就离开,将醉酒的曾某置于放任不理的状态导致死亡,刘某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刘某等人是否应该担责呢?我们先来看看酒后发生事故必须担责的集中情形。首先是不能强迫性劝酒,其次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第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酒后驾车未及时劝阻导致发生车祸或受到其他人身伤害的。
过程记录
这里的安全护送其实很明确,就是要在确保醉酒者安全情况下才能离开,本案中曾某已经处于醉酒状态,那么酒友在送回家的过程中应当知会其家属进行看护,而本案中的护送者并没有做到这一步,从而导致曾某脑卒中时丧失了及时就医治疗的机会,是具有一定过错的。但本案中还有一方面原因,就是曾某本来具有高血压病史,本来就不宜饮酒,而在他人没有劝酒的情况下致使自己酒醉诱发病情,其本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本案中的蒲某没有参加饮酒,也没有护送曾某回家及通知其家属的义务,其开车送曾某回家的行为是基于同事友情,应该提倡,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某死亡主要原因是因其自身疾病以及其对于饮酒不加以控制的重大过失所造成,且朋友同事之间相约饮酒本属于情谊行为,不宜对共饮人课以过重的赔偿责任,否则会过度约束人际交往和日常生活行为,故此法院酌情判决刘某、刘某某、唐某、汪某等4人各赔偿6000元,张某赔偿5000元。

后记

同事相聚,偶有小酌是人之常情。但在饮酒过程中还是需要控制酒量,就算不劝酒也应当劝人少喝酒,避免引发人间悲剧后大家都不好过。在有人醉酒后,还是应当尽到照顾、护送、通知协助的义务和责任,切不可放任自流,这样不仅会受到良心的谴责,还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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