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人员办理户口注销
来源:殡葬文化 /
时间: 2021-10-10
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人员办理户口注销
法律法规名称 | 依据文号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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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无 | 第八条 |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